湘潭大學普通本科學士學位授予規定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)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學校根據本科專業設置情況及人才培養方案要求,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。
第三條 修滿本科人才培養方案所要求的各類學分,達到畢業要求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:
?。ㄒ唬┥暾埨韺W或工學學士學位的學生通過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課程(不含集中實踐教學環節)學分數未超過35學分,申請其他學科門類學士學位的學生通過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課程 (不含集中實踐教學環節)學分數未超過20學分;或必修課程(不含集中實踐教學環節)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.0。
?。ǘ┤珖髮W外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25分或合格;或藝術類專業學生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合格;或參加權威機構組織的出國語言考試成績達到出國要求。
?。ㄈ┐硐嫣洞髮W參加學科競賽獲得省級三等獎及以上獎勵。
?。ㄋ模┐硐嫣洞髮W參加省級體育比賽(含相當于省級的地區選拔賽)取得金銀銅牌或前三名;或代表湘潭大學參加國家級及以上體育比賽取得獎牌。
?。ㄎ澹┐硐嫣洞髮W參加全國性文藝比賽獲國家級獎勵。
?。┍讳浫槿罩蒲芯可?。
?。ㄆ撸└郯呐_僑聯招、來華留學本科學生。
第四條 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學校不授予其學位:
?。ㄒ唬┰谛F陂g違反校紀校規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超過1次。
?。ǘ┏^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(自取得本科學籍時起連續計算,普通本科學生不超過六年,專升本學生不超過四年)。
?。ㄈ┎环媳疽幎ǖ谌龡l所規定條件的。
第五條 學位授予時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6月、9月、12月分別授予學位一次。
第六條 學位授予程序
?。ㄒ唬┰合祵W位評定委員會按學校要求,對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資格進行初審和匯總,并向教務處提交擬授予名單及相關材料。
?。ǘ┙虅仗帉υ合堤峤坏拿麊渭安牧线M行復審。
?。ㄈ┙虅仗幭驅W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擬授予名單及相關材料。
?。ㄋ模W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名單。
?。ㄎ澹┙虅仗幇l布學士學位授予信息并發放學士學位證書。
?。┙虅仗幇从嘘P要求報送學士學位信息。
第七條 對學士學位授予存在質疑或異議者,可向教務處提交《湘潭大學學士學位復議申請書》,并附相關材料。復議程序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。
第八條 對學士學位申請及授予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,一經查實,學校作如下處理:
?。ㄒ唬┥暾埲伺撟骷俚?,不再受理其學位授予申請。
?。ǘσ寻l放的證書,予以追回,并注銷學位注冊信息。
?。ㄈ┌磳W校有關規定對弄虛作假的人員進行處理。
第九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。經學生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,學校核實后出具學士學位證明書。
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,2014年以前取得學籍的在籍本科學生可選擇適用原《湘潭大學普通本科學士學位授予規定》(湘大教發〔2008〕27號)的學位授予條件或本規定,2014年及以后取得學籍的在籍本科學生適用本規定。
第十一條 雙學位授予按學校有關管理辦法執行。
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
2015年3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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